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38年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1962年4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女,1993年5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男,1983年11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上诉人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因吴*、马**、冯*、冯*要求该局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常*,被上...(本文书还有3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