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不服被告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张*、马*,被告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文**,第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告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31日以李*书为承包户主的家庭颁发的编号为豫商[夏]字第16020605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李**诉称,涉案土地是1984年车站镇沈庄村分地时以其父母(均已故)二人、同胞兄弟李*书(第三人刘**之夫,已故)及其一家三口共六人分得的承包地,当时刘**尚不是该村村民,即使经过1993年沈庄村调整土地,第三人刘**需要增...(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