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1、石某2、石某3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系石某1、石某2母亲、石某3儿媳),女,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原告何*与被告黄**、石某1、石某2、石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石某1、石某2、石某3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石某1、石某2、石某3在继承石传华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何*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石传华生前与被告石某1、石某2是父女关系,与被告黄**是夫妻关系,与被告石某3是父子关系。原告何*与石传华是朋友关系,石传华生前在藤县航道局工作,因病于2020年10月左右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告石某1、石某2、黄**、石某3。石传华生前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2018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40000元,合计100000元...(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