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1993年农历3月6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