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曹**与被告格尔木锦兴源置业有限公司、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曹*、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曹*、曹**在第一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及享有96.6667%的股份;2.判令二被告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格尔木锦兴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出资人为袁*华和田**,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袁*华出资2900万元,占公司96.6667%的股权,田**出资100万元,占公司3.3333%的股权。同时,公司股东袁*华与田**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章程中对公司股东的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21年3月23日,格尔木锦兴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袁*华在深圳市因...(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