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县金宏生态园林场(以下简称金宏园林场)与被告张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宏园林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宏园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返还土地50亩;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土地承包费72,500元、土地管理费5,000元,违约金8,000元,合计8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2月30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及各项费用,也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植树义务。现被告仍然拒不缴纳种植经营土地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利*。
张华辩称,其不同意解除《土地承包合...(本文书还有3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