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第五师天顺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塑业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上诉人天顺塑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将禁止生产、销售的地膜销售给上诉人,具有明显的过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田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田地膜,是指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产品的其他指标、参数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田覆盖薄膜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农田地膜根据条例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被上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地膜应当执行db653189-2014标准且地膜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却在2017年4月13日,将2015年按gb13735-**生产的耐候期120天、保质期1年的库存地膜销售给上诉人,并将地膜生产日期由机打的2015年手写改为2016年12月22日案涉地膜经博州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检测,薄膜的厚度为0.00896毫米,以上事实,上诉人一审已向法庭提交第五师天顺塑业产品合格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证人王*、许某当庭证言以及被上诉人申请的博州质量与计...(本文书还有6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