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闫**因与被上诉人博乐市博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航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博航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50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认为无法确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事实认定有误。双方对于施工项目在签订的合同中有着明确约定,双方虽有争议,但合同中关于施工项目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结合鉴定意见中确定的施工面积,很容易推算出工程量及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工...(本文书还有3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