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范**于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6次向李**借款203800元,并于2009年3月5日向李**出具总计欠203800元借据,后陆续偿还5.5万元,至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时尚欠148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双方对上述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对李**一审庭审中主张的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起诉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请求,本院再审予以支持。陈*与范**系夫妻关系,根据《...(本文书还有3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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