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秦**因与被申诉人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胜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黑民抗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楠、刘*出庭。申诉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新胜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20日,一审原告新胜村委会起诉至嫩江县人民法院称:秦**系该村村民。2006年6月6日,新胜村委会原主任石勇(已死亡)伪造村民代表大会记录,私自与秦**签订了《新胜村林业蚕场荒山林权转让合同》,依据伪造的会议记录及私自签订的合同为证据,在原告为秦**,被告为嫩多公路建设指挥部(下称嫩多指挥部)、第三人为新胜村后永久屯自然资源补偿费纠纷一案中,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嫩江县法院作出了(2008...(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