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与被告李**、宏驰物流公司、人财保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由审判员饶其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人财保东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驰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诉称,2014年3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超载的赣l×××××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东乡县“建青石场”下坡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行驶至道路左侧,与站在道路左侧(东*)厂房前的施工人员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住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1、左尺骨骨折;2、左手环指近节开放性骨折;3、左手中指近带骨折。伤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上肢伤残十级。事故经东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14)第****号事故认定为被告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江西省宏驰物流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后,经多次...(本文书还有4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