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浩瀚骏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浩瀚骏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瀚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浩瀚房地产公司部分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11,32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1.浩瀚房地产公司与谢**签订的《采暖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在自愿原则以及诚信原则的基础下,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作出判决。而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工程量为9000平方米,判...(本文书还有5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