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左**因与被上诉人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4日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无据,也违背了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精神。根据现有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韩**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终止与左**的土地承包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左*...(本文书还有3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