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雄关亮阳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关亮阳木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雄关亮阳木业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住宿补助费1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受雇于被告,口头约定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号北京贵宾楼饭店从事防火门安装,每天劳务费400元,共出工26个,劳务费共计10400元未付。另,被告承诺出工期间支付原告交通、住宿补助费亦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雄关亮阳木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单位发包给赵*亮安装防火门,赵*亮承包后...(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