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钟**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兴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灵州华府b区业主委员会、灵武市城区街道人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灵武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0)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钟**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宁夏兴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万元款项的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李**转账6万元,用于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小区物业开支。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转账给李**的6万元款项的事实认定不清。关于退还上述款项的责任,判令李**和钟**个人承担返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其二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
宁夏兴友...(本文书还有3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