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北京雄关亮阳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原告李**起诉主张在涉案地点从事防火门安装,每天劳务费400元、出工26天,要求雄关公司支付劳务费和交通、住宿补助费。一审被告雄关公司主张其发包给案外人赵××安装防火门,赵××承包后负责找人施工,雄关公司不认识李**,与李**之间没有任何电话或者微信往来,没和李**商量过劳务费标准,工资只发给赵××,不给工人发工资,认可李**在工地干活,但李**是赵××找的,不是雄关公司雇佣人员。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存在争...(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