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北京雄关亮阳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原告赵**起诉主张在涉案地点从事防火门安装,每天劳务费400元、出工62天,要求雄关公司支付劳务费和交通、住宿补助费。一审被告雄关公司主张其按照平米数发包给赵**,门做完之后按平米算,不按天数算,其项目经理李**转给赵**8400元,其法定代表人葛**转给赵**6000元,足够赵**他们已经完成的工作的钱。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诉讼中,赵**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要求“工资一天一开”,李**未予答复,赵**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