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00000元整及承担违约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张**以有非常赚钱的投资项目让原告投资,因对被告的承诺仍有疑问,原告表示将钱暂时放在二人共同认识的李**处,双方达成协议后,再让李**将款项打给被告。协议达成后原告将100000元打入李**账户。2015年9月11日被告张**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让李**将钱转入了张**的账户。事后原告问起此事,李**将把钱转入被告张**的事情告诉了原告,原告知道后,一直向李**、张**追讨,2019年11月23日原告找到被告张**后,被告承诺将在来年孩子结婚后还款,但至今未还。因原告将100000元放到被告李**处保管,但是李**未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