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被告黄**。
原告中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被告李**、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黄**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诉称,2013年3月27日被告李**与东乡兴兴汽贸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众泰z300牌汽车总价格为68700元,其中首付20700元,余款48000元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业务,分期付款额度48000元,分期期数24月,每月还款2000元。信用卡卡号**×××46,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48000元。被告黄**为被告李**的债务提供担保,截止至2015年7月27日,被告尚*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47645.56元未还,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到期贷款,被告总以各种事由拖拒不还款,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清偿贷款本金38131.29元、利息...(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