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
被告陈**,系吴**之妻子。
原告中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被告吴**、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陈**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诉称,2011年5月23日被告吴**与东乡县全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奇瑞瑞虎牌汽车总价格为89800元,其中首付17800元,余款62000元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业务,分期付款额度62000元,分期期数3...(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