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
被告李**。
原告中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被告胡**、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李**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胡**与东乡县鼎源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总价格为91600元,其中首付27600元,余款64000元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业务,分期付款额度64000元,分期期数36月,每...(本文书还有1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