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杨*、王**、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商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孙**、杨**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杨*、王**、孙**、杨**均为已故债权人杨**(2015年5月24日因车祸去世)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杨**生前,李**于2012年7月10日(借款金额100,000元)、2012年11月9日(借款金额50,000元)、2013年2月8日(借款金额50,000元)和2013年2月22日...(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