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庞**与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涉讼货物系熔喷布专用pp,在交易发生当时供不应求。徐**善意帮助庞**向案外人购买涉讼货物,但庞**因缺乏生产技术未能生产成功,事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经徐**协商,原出卖人同意以变更后的市场价格接受退货,拉回剩余的8.8吨pp和180千克母粒,并由陈**在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0日退还庞**剩余货物的货款合计288900元,有退货清单为据。庞**与原出卖人之间的权利义...(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