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7年4月份起与被告发生业务,原告为被告所承揽的项目提供设备、材料及人工等服务。2020年2月25日,被告经对账后确认结欠原告款项6,958,118.65元未付。后经原告核查,被告尚有税款及其他项目欠款累计463,834.62元未付,故累计欠原告7,421,953.27元。原告催讨此款不着,遂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pg-17-003、pg-17-004项下的尾款已履行完毕;s18y001订单未按实际履行,被告保留要求原告返还预付款的权利;hn1803-008,hn1805-003付款条件未成就;t054-xxxxxxxx原告私自增加费用,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邮件、表格无法证明欠款金额。
庭后,原告撤回了463,834.62元的诉请主张(对应其证据1至证据7),故诉请货款金额变更为6,958,...(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