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姚*与被告安徽凤阳奔逸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逸公司)、王*、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刘**、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张**、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奔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奔逸公司、王*、张**、王*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1300元及利息47948.5元(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4948.5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是1300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4%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