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姚*与被告安徽凤阳奔逸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逸公司)、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刘**、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奔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奔逸公司、王*、张**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330元及利息49608.9元(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8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为49608.9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王*、张**以经营奔逸公司需要资金周*为由,多次找刘**、姚*夫妇借款。刘**、姚*应其要求,于2015年9月1日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贷款150000元交给王*、张**使用。后因二人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018年9月23日,张**、王*向刘**、姚*出具借条。由于银行...(本文书还有1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