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大连”),第三人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辽宁”)、曲津忠、崔**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中新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新房大连,第三人中新房辽宁、曲津忠、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对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原告享有的2,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与第三人曲津忠、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曲津忠、崔**不能履行贵院作出的...(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