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韩**与闫淑梅系夫妻,二人是闫**的亲姑姑、新姑父,韩**在龙江县开发建设龙***小区。闫淑梅为了拉帮闫**,2016年给当时在巴彦县没有工作的闫**打电话邀请其来龙江发展。同年九月,姑侄两家决定开超市,挣钱四六分成,韩**家出房,闫**家投资、装修、进货及置办房屋内一切物品。因韩**夫妇房地产生意风险太大,为了以后保险起见,授意将房屋产权落在闫**名下,后因闫**不符合办理房屋贷款条件,未能为韩**办理贷款,随后又在预售房产部门退掉了在售楼处办理的购房合同。2016年末,上诉人开始经营超市,2017年给闫淑梅家20000元分红,2018年以韩**夫妇一年当中在超市赊购的日用品,及工地食堂菜品货物抵账,约23000元作为分红。2017年9月,因韩**夫妇急需用钱,让闫**凑钱,将房子、面包车、装修以及货物等总价款一分为二,两家各持一半股份,所有资产各占一半。按照店内票据进货账单累计220.000元,该笔款项系闫**单方投入,加涉案房屋总价共计1570000元,分为两股,...(本文书还有5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