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进公司)、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案涉车库已由童**以物抵债给韩*,韩*。
已是该车库的实际所有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错误。
王**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童**辩称,原审判决错误,案涉车库应为韩*所有,同意韩*的上诉请求。
港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黑028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不停止对坐...(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