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禹**,被上诉人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分给柯文祥一亩地是错误的;一审认定被上诉人1992年和柯文祥户口系同一户同样是错误的;一审认定上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注销,且已收回完全是错误的。2.如果被上诉人持有的证书有效,被上诉人只有向村组主张1.5亩一、二级地,而不应向上诉人主张;生效判决判令“驳回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违反重复起诉原则。
被上诉人柯**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上诉人是1991...(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