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陈**借款40000元并赔偿损失31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陈**借款40000元并赔偿损失3168元和逾期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街霞光路门市部。2020年10月12日,被告以经营周*为由向原告短期拆借钱款,原告以划卡转账方式出借40000元给被告,被告承诺承担利息及手续费损失。2020年12月,原告联系被告还款无果,被告电话失联、微信留言不回,故原告起诉到法院。
陈*...(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