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山河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富强公司委托代理人鲁**,被上诉人五常市山河镇中心学校委托代理人李**、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7月,五常市山河镇中心学校下属五常市山河镇第二小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以置换方式与开发商王*华(挂靠单位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五常市山河镇第二小学校整体开发合同。开发楼房两栋**号楼为奋斗路临街商服,占地面积为1755平方米,建筑面积3510平方米;**号楼是操场南侧住宅楼,占地面积900平方米,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号楼为两层**层产权归开发商**层还学校教室面积。该工程所有投资、审批建设的相关手续由开发商负责。**号楼于2008年6月开始施工。因开发商王*华建设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施工。王*华以**层楼房作担保,高息借贷,赊购材料。该开发商负债累累,为解*问题,经五常市山河镇第二小学校申请当地...(本文书还有4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