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7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自己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德令哈市境内的德香高速路面2标段土建工程(24公里)的砂石料加工工程再次转包给原告,具体加工供应由原告另具体组织民工施工。砂石料工程款由被告统一向向承建方中铁十五局德香高速路面2标段项目部结算,结算后被告则按...(本文书还有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