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13年2日1日起,按月息1分5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截至2021年5月31日利息为16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当庭陈述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利息起算日期由2013年2月1日变更为2014年8月1日。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日,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向原告借现金11万元周*,约定月利息1分5。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