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凤阳县晶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矿业公司)、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晶盛矿业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4月26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28日开庭时,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张**及被告晶盛矿业公司、张**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8月11日开庭时,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晶盛矿业公司、张**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因汤松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汤松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晶盛矿业公司、张**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本文书还有3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