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李**与被告柳*军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柳*军死亡,本院依法通知柳**、王**、沈*、柳*1、柳*2参加诉讼,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柳**、沈**被告柳**、王**、沈*、柳*1、柳*2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不得追加沈**、李**为(2021)皖1126执恢****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凤阳县人民法院在对(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追加其二人为被执行人,但合议庭在(2021)皖1126执恢****号执行裁定书出具前未告知其二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也未核实股东投资款的出资情况,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其二人有抽逃出资行为是错误的。该涉案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一、(2021)皖1126执恢****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其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其二人作为股东其投资款的出资时间、数额明确,且已全部出资到位。凤阳县鼎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3日,注册资金50万元...(本文书还有4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