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文德装修建筑队(以下简称文德装修队)与被告安徽凤阳淮河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玻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德装修队负责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淮河玻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德装修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淮河玻璃立即支付其工程款585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105300元(利息按照迟延付款月利率5‰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其后利息按照该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淮河玻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淮河玻璃将其公司的环保设施土建工程发包给其装修队施工,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工期5个月。其装修队承建该工程后,垫资进行施工,如期完工。由于案涉工程施工内容不断增加、更改,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没有最终确定工程价款。2018年2月1日,双方为了明确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补签了《建筑工程协...(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