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泗阳裴圩阳光幼儿园(以下简称阳光幼儿园)、泗阳县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潘*申请对被告阳光幼儿园撤诉,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准许。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泗阳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3774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34518.8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2日,原告在阳光幼儿园上课活动玩滑滑梯期间不慎从滑滑...(本文书还有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