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顾*、倪**、叶*、胡**、董*与被告泗阳仁慈医院(以下简称仁慈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张*,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原告倪**、胡**、董*以及被告仁慈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以及2019年7月的基本工资34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共计8个月的绩效16800元、56个夜班费2800元,合计19600元;3、判令被告为原告交纳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六项保险费;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起在被告处工作。任临床医师一职,直至2019年8月30日。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拖欠...(本文书还有3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