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积级参与抢救并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3、被害人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邵某甲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安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小区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刘*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乙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于6月3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某甲打电话报警,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接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邵某甲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该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甲未按规定让行、未保持安全...(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