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顾**、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孔*萍、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顾**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顾**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40万元的授信额度。2013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顾**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tk01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顾**提供24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32%;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顾**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tk131...(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