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与被告安平县宜购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2016年5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皮**、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平县宜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皮**诉称:2014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公司经营的卖场进行装修,工程造价以竣工后的总造价为准,合同中注明了各项目的具体单价与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完成了装修施工。竣工验收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统计,最终确认工程总额为314747元。施工期间,被告分两次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目前,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6474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4747元及相关利息。(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皮**称,该工程是先报单价,然后施工。施工完毕后,经核对完工程量,才补签合同。)被告安平县...(本文书还有5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