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朱**赔偿胡**医疗费等损失234058.60元;2.诉讼费用由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2日,胡**受朱**雇佣在位于枞阳开发区的安徽金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装金属扶梯时,从三米多高处摔下受伤,导致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胸11椎体骨折,在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行胸12椎体骨折处切开复位钉棒内固定手术。朱**除支付了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外,其他各项损失没有赔偿。为了维护胡**的合法权益,现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胡**主张的损失为:1.医疗费10126元(其中后续医疗费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日×14日);3.营养费2700元(30元/日×90日);4.护理费13944.60元(154.94元/日×90日);5.误工费36000元(180天×200元/天);6.残疾赔偿金157768元(39442元/年×20年×20%);7.精神抚慰金10...(本文书还有4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