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孙**与被告梁*、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梁*、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顾**与孙**系夫妻关系,顾**与孙**系顾天琦的父母。二原告与顾天琦共同生活。2015年11月10日17时20分许,顾天琦驾驶“新日”牌二轮电动车,沿开鲁镇东外环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开鲁镇“吉祥村农家院”南侧280米处,与前方被告梁*停放在道路上的黑b******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顾天琦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梁*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顾天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黑b******号重型半挂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郑**,该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