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十天被告就外出不归。结婚至今,被告累计在原告家生活不到一个月。原告父母多次去被告娘家接被告回家,遭到拒绝。原告要求被告与自己共同到大连打工生活,被告不同意。今年春节,原告及家人到被告娘家接被告,被告表示要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