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2015年3月13日下午17时30分许,原告的老奶奶手拉着原告在彭*村东边××北路靠右西侧丁字路口站着,被告骑电动车从南向北行走,看到后面有一辆大货车突然往西靠刹车,电动车歪倒,把原告的左腿砸伤,原告被砸伤后被送往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腿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系十级伤残。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2000元治疗费用,被告拒不支付下余费用。后经调解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408.5元。
被告李**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实情是被告骑电动车由南向北靠路东经过彭*路口时,原告和几名小朋友在路东停留,并没有原告诉称的其老奶奶照看,被告口头警告不让原告等人行走,后被告便减速,原告...(本文书还有4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