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从庭审中双方陈述可以看出,提供投保涉案保险险种服务应系投保人广州佳航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出售汽车救援服务卡的促销手段,张**通过购买该救援服务卡并网上激活该卡,获得广州佳航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该项服务的行为,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华泰人寿通过出具保险单并生效应是该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一种方式,同时华泰人寿理赔部理赔案件结案通知书中对张**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也予以了认定,故应当认定张**与华泰人寿广东分公司之间构成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华泰人寿广东分公司以被保险人张**因酒后纵火自焚为由拒绝赔付,但其得出该结论的依据均为传来证据,而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关堤中心警务室、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的证明,以及新乡市高新区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该事实均...(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