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张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汨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峰、被告大地财险汨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诉称,2015年5月9日17时10分,被告张峰驾驶湘f******小型汽车沿芙蓉北路湘阴县金龙镇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金龙镇金龙大道路口时,因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谢*驾驶并搭乘原告岳**的未上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与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依法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负次要责任,原告岳**无责任。原告岳**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湘阴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4日,原告岳**的伤情经岳阳市洞庭司法鉴定所评定为10级伤残,全休6个月及后段医药费3000元。被告驾驶的湘f******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财险汨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1、由...(本文书还有4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