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
被告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与被告邓**、王*、湘阴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邓**、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戴*,被告温氏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湛**诉称,自2014年5月份开始,原告湛**便与同村的几个老乡接受被告温氏公司业务员安排,到农户家赶猪装车,按每头猪三元钱获得报酬,如果客户需要将生猪装上大车,则再由客户按每头三元支付报酬。2015年7月13日晚上,原告湛**接到被告温氏公司业务员钟建伟的电话通知后与杨*林、湛磊等人于晚上9点左右赶到湘阴县长康镇吴*宇家赶猪装车,2015年7月14日凌晨装运吴*宇家生猪的两台小车送到湘阴县远大路地磅处过磅之后,被告邓**、王*的业务员要求他们将生猪从小车赶下再装运到大八轮货车上,并答应按每头猪3元的价格支付报酬。大约零时10分许,原告湛**在大八轮货车第**层装猪时,被猪拱下摔倒在地。原告湛**受伤后被送往湘阴县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因伤势严重又被转运到湖南泰和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已构成八级、十级等多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00元,误工期至定残之日前日止,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原告湛**受伤后三被告互相推卸责任,到目前为止只获得降价出售生猪所得的190000元费用,现因无法与三被告就原告湛**的损失问题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三被告连...(本文书还有7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