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叶晨光与宁仁杰经预谋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由叶晨光在国内以每套银行卡2000元至3000元的价格向个人收购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u盾、捆绑银行卡的手机卡),宁仁杰到缅甸木姐市的诈骗团伙充当担保人,两被告人共同向缅甸木姐市的诈骗团伙贩卖银行卡三件套87套,用以转移网络诈骗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叶晨光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150元;被告人宁仁杰从中非法获利66000元。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叶晨光在新郑*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宁仁杰在河南省三门峡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叶晨光、宁仁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孟*、张某1、张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刘*野、闫*、吴*、关*、孙*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本文书还有1154字未显示)